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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是响应国家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以下是一些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的可能路径和措施:
### 1. 政策制定与宣传
- "政策制定":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弹性退休制度的暂行办法,明确适用范围、实施步骤、操作流程等。 - "宣传教育":通过媒体、社区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弹性退休制度的意义、好处和实施方法,提高公众认知度。
### 2. 弹性退休制度设计
- "年龄弹性":允许退休年龄在一定范围内浮动,如男性60-65岁,女性55-60岁。 - "工龄弹性":根据工龄长短,设置不同的退休年龄,工龄越长,退休年龄可适当延迟。 - "职业弹性":针对不同职业特点,制定差异化的退休年龄,如教师、医生等特殊职业。
### 3. 养老保障体系完善
- "养老保险":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养老金替代率,确保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 "医疗保险":加强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保障退休人员医疗需求。 - "长期护理保险":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退休人员提供长期护理保障。
### 4. 退休人员权益保障
- "退休金调整":根据物价、工资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退休金,确保退休人员生活水平。 - "退休举报 -
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体现自愿、弹性原则,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条 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
第三条 职工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所在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
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条 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延续,单位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 职工达到弹性延迟退休时间,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终止,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弹性延迟退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条 弹性提前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所选择退休时间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弹性延迟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
第八条 所在单位应不晚于职工选择的退休时间当月,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如实提供退休时间申请书等材料。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进行审核。职工从审核通过的退休时间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条 对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再受理弹性退休申请。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充分尊重职工意愿,保障其依法选择退休年龄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第十二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探索扩展退休服务,主动为临近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提供关于办理退休手续的预先指导和提前受理等服务。
第十三条 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同意。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前已经达到原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原文链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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